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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杂谈

来源:http://www.1-en.com.cn作者: 时间:2008-06-10 点击:
  小保姆的案子我觉得法律能允许辩方律师玩要么谋杀要么无罪的花招已经是
老大的漏洞了;OJ的案子我当时就觉得打从挑陪审团起就输了大半了,这也是
美国法律自找的。我原来很天真地以为法律是用来惩恶扬善的,后来才发现原来
不过是为了凡事有个统一的说道--所谓统一也只是大尺度上的,概率上的。

  印象中不止一次在美国影视里看到这样的故事情节:一位警探有十足十的把
握某人是凶犯--事实也如此,但又明白如果把他交给法庭,那小子多半能钻个
什么空子逃脱法网(比如借口当时是犯病什么的),所以这警探就制造或利用个
什么机缘在追捕时把那家伙一枪干掉了事。我想那些作家既然那么写,一定是明
白这种结局为公众乐于接受,那么这是不是也反应了大众在很多时候不得不承认
他们的法律系统sucks呢?

  从OJ的案子以后,时常听到有警察栽赃的丑闻,警察的做法固然是侵犯了
法律,但是不是也因为法律关于取证的规定实在太有利于嫌犯而挤兑得警察生出
这样的反讽?

  美国是太重视个人的人权了,有的时候只怕反而间接地害了人权。比方说一
般中低收入的美国人基本上也要勒紧腰带才攒得下子女的教育,付得起房款,退
得起休。可法律系统送一个提姆麦克维(编者按:炸毁奥克拉荷马市联邦大楼的
嫌犯之一)这样的人去见上帝能花纳税人成百上千万。

  所以美国的法律也远不是完善的,难得的是它的独尊。

★筋斗云:美国司法效率不高但可有效遏阻犯罪

  是否应该“以谎言对付谎言”,是否应该“以卑鄙对付卑鄙”,这一点不仅
是这两个案件的问题,还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美国法律为了它的权威性,规定
检方和警方必须自己的行为规范,规定了犯人有请律师的权利,也正是这一点上
为什么美国的法律系统被认为是美国社会成功的原因之一。“以直报怨”,孔子
讲了,美国法律在做。不过大部份人的思想仍然是“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坏
人干坏事可以逃脱,并不能成为警察越职杀人的理由。司法系统有强大的资源作
为后盾,不能定罪只能说是警方和检方的努力不够,实际上大多数的警察在办案
子时非常的情绪化,而且办案水准并不怎么样,辛普森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美
国法律系统中检方、辩方律师、法官都算得是社会的精英,智力水准是极好的,
但是警察在这个系统中的地位不高,收入和律师比起来差太远了,而且大多数人
由于工作关系,已经养成“以恶报恶”的习惯,给他们太大的权力会更恐怖。

  “以恶报恶”我想是根植在每个人的本性里面,方舟子一定可以找到其生物
生存理由。看看历史中“以德报怨”的基督徒十字军行为,也就是美国法律系统
的分权概念的来源。民众定好游戏的规矩,检辩律师是游戏的双方,陪审团是最
后胜负的裁决,法官保证三方不作弊。这次保姆案件中法官兼任了陪审团的角色,
又有自己的偏向对象,大大地超出了他应该的作用,是对法律系统的基石进行动
摇,这就是我认为这个案件比辛普森更重要,更不公正的原因。中国古代县太爷
兼任警方、检方、法官、陪审团的四方角色,中国现代法院兼任法官和陪审团两
方的角色,分权还是不够彻底。

  最后做定论的陪审团在这个游戏里面的地位最重要,这就是为什么美国陪审
团是随机挑选的,因为这样情形下,法官、陪审团和被告三者的利益冲突最少。
法律系统重要的不是游戏一方的短期失职,而是利益冲突下系统性的偏向。中国
的法院即使能够脱离政府的监控,独立作业,由于陪审团和法官不分开,仍然可
能出现保姆案件的判决现象。魏京生王丹的案件即使司法独立,仍然可能有法官
认为他们犯罪;但是如果有随机的陪审团和法官分开,有罪判决的可能性就小得
多了。

  这样的系统效率上讲确实不能算很好,但是所树立的权威性的好处是值得的。
大家一方面讲美国法律效率不高,犯罪率太高,却又讲发展中国家无法承受如此
的系统,除非大家承认美国法律系统的崩溃,否则这中间有逻辑的问题。一个高
犯罪率的低效率法律系统能维持,那么低犯罪率的高效率法律系统怎么会有那么
多的破洞呢?

  实际上,我认为与大家的想法相反,美国法律系统并不更偏向罪犯,一个例
子就是世界各地的毒犯仍然公认美国司法系统是他们最可怕的敌人,原因之一就
是要威胁、贿赂、操纵、渗透一个法官,要比操纵十二个在城市里面随机挑选的
陪审团和法官要难得多。哥伦比亚当年第一毒贩就讲宁可在哥的监狱待一辈子,
也不愿意到美国一次审判。

★方舟子:司法的美德在于公正,而不在于宽大

  这是因为现在的美国法律系统不流行贿赂,而且他们到了美国人生地不熟,
想贿赂、操纵难度太大。不知道哥伦比亚是不是也实行陪审团制,如果是,我想
这些毒贩也是能够贿赂的。按美国的制度,要定谋杀罪必须十二名陪审员一致通
过才行,这样的话,只要贿赂了其中的一名就行了,在十二名普通公民中任挑一
个贿赂、威胁,是比较容易的。几年前美国拍过一部描写二十年代禁酒运动的电
影,其中就有黑社会头目贿赂了陪审团,被公诉人觉察,开庭时要求更换陪审团,
被告律师一急之下干脆代被告认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也是贿赂、威胁盛行,而
法律系统和现在并无两样。

  陪审员候选人是随机挑出来的,但最后的陪审员却是经过挑选的,并不随机。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并不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一个陪审员就可以否决谋杀罪,就非
常谎谬。十二人当中,难保有谁不在审议那天吃错了药,而且许多人缺乏逻辑推
理能力,容易被诡辩所迷惑,何况一般人对法律问题并无研究,对罪与非罪未必
弄得清楚,难免抱着宁可纵容罪犯也不冤枉好人的态度,一味地宽大。世界各地
的许多犯罪组织都把总部移到了美国,看上的恐怕就是这样的制度。如果政府敢
起诉他们,他们有钱请得起好律师为自己辩护,好律师也有能力用诡辩迷惑陪审
团。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地地道道的有钱能使鬼推磨。换个中、下层的黑人,十
个OJ也给关进去了。子产说过,火看着凶猛可怖,水看着柔弱可亲,但被淹死
的人远多于被烧死的。一味的宽大,也就等于在诱人犯罪,并不是什么好事。司
法的美德在于公正,而不在于宽大。从美国最近几年的这几起大案来看(Rodney
King, OJ, au pair),这个制度并不公正。这只是倍受媒介注意的案子,还不
知有多少类似的案子不为公众所知的呢。记得OJ判决后,主控人眼泪汪汪告诉
旁听的未来检察官们不要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在美国当检察官,老是看
着嫌犯在铁证如山之下轻松走脱,想必是一件很痛苦的事。

★不才子:法律应该有其威慑作用,不能给人宽大的感觉

  我记得陪审员的挑法是辩方挑而控方选,也就是说控方只能对辩方提名的人
选说YES OR NO,这样控方只能在对辩方最有利的人里挑对己方比较有利的,有
时大概只能是羊群里硬选骆驼的情况,这就是我为什么说OJ的案子从挑陪审员
就输了大半。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毛病还多着呢。重案的陪审员往往需要与世隔绝不短的时
间,其结果是有的人烦了急于早回家便匆匆做个结论。还有其他因素也能影响判
决。我记得ABC或NBC曾有一个节目,在其模拟法庭上,类似的案子,只是
两个嫌犯的相貌不同,结果比较英俊的那个得以潇洒地走,而比较对不起观众的
那个则被判有罪。

  我也认为法律应该有其威慑作用,因此不能给人宽大的感觉(比如废除死刑
)。对于十恶不赦的人直到结束其生命时一直给予人的待遇,是人道与人性的恰
当表现,但如不使其得到应有的惩戒则只能算东郭先生的迂腐了。

★筋斗云:犯罪和审判本身就是一种斗智游戏,法官的责任是维持司法公正

  美国的犯罪组织有很多,是因为美国的钱多,并不是由于美国司法较宽松。
实际上,自从美国通过了有组织犯罪法以后,威胁、贿赂陪审团的事极少发生。
其一、风险太大,破坏司法公正是联邦罪,FBI会立即参与调查,美国罪犯对
联邦调查局是十分害怕的。其二、不那么容易实行,法官或其他人从言行中如果
发现了有那样的事,可以马上换调这个陪审团。其三、后果太严重,控方可以以
此为理由,重开案子,而且第二次被告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其四、即使是其中
一人被收买,案子也仅是“死结”,并非无罪,控方可以再次提出控诉。法官之
所以在司法系统中权力最大,就是因为他们的责任最重:维持司法公正。

  由于有组织犯罪是联邦罪,美国犯罪组织的策略一般是法庭上据理力争和扔
出替罪羊。美国警察素质不高,但联邦局的素质非常高,黑组织都宁可在地方上
解决掉案件,犯罪和审判本身就是一种斗智游戏,罪犯是不会愿意自己的对手高
能的。

  所以现在被告的策略一般有二:第一、找警方的错,由于美国法律对证据收
集有明确的规范,而警察一般来说,未必有那么高的素质。辛普森就是这样的例
子。第二、影响陪审团,不过这本身就是法庭的一部份,也是为什么大家有律师
做秀的感觉。“说之以理,动之以情”本来就是人的本性,辛普森一案挑起种族
关系就是一例。以上这两点也有运用得好坏问题,因为都可能有副作用,辛普森
案件大家觉得被告情形非常之绝望,就是这两个策略的副作用。

  辛普森和保姆一案我并没有看出系统本身的不公正之处,科学在两案中也没
有什么可抨击之处。辛普森一案实在是检方的无能,和科学在案中并无多大的关
系。控方用科学证明了手套、汽车、袜子等上面都有被告和受害人的血,辩方的
科学则是主要论证血迹在场境中是否自然,是否有可能被栽赃,从头到尾辩方都
没有否认血液是属于辛普森的,他们只是要说明如果有人有意,也可能是其他人
放的,这一点上控方也无法反驳,大家的结论是血液是辛普森和被害人的,但有
意栽赃也是可能的。案件在费曼之前,大家都是偏向检方的,因为栽赃如果没有
旁证,并不是有理由的怀疑。

  其实在这个时候,检方就应该重整策略。辩方的栽赃策略有两个解释理由:
一、辩方太绝望,临死乱捞稻草。二、辩方有王牌,等待最后一击。可惜得很,
检方和媒体都认为是第一种情形,直到费曼的出现,局面才完全颠倒过来。

  费曼一出现,在法庭叙述完办案经过以后,辩方开始攻击,使得局面完全变
了过来。辩方成功建立了费曼的极端种族主义的形像。费曼先宣誓说他不是一个
种族分子,一生从未说过“黑鬼”一词。马上辩方的磁带里面费曼在一个小时的
谈话里面,五十多次用到这个词。在辩方已经多次明示种族紧张之后,而且有九
个黑人在陪审团中,这个案子最大可能性就是“死结”和无罪。

  而这一点是合理的,费曼的证人形像已经被定义为污点证人,这意味著他所
接触的证据都是污点证据,而费曼是调查此案件的两位探长之一,他几乎接触了
所有证据,所以辩方马上要求法官宣布所有证据无效,释放被告,法官拒绝了这
个要求,让陪审团决定证据是否被污染了,陪审团的决定其实应该说是正确的。

  所以我说辛普森案件是美国司法系统一次正确运作的典范,我也宁可放过罪
犯而不愿意靠那样的警察来定罪。美国极端种族分子是非常不理性的,让他们加
入警方办黑人的案件如同让被害人的父母来审判被告,这不可能有公正的结果。
而检方在此之后,根本没有机会来弥补这个损失,法庭本来就是一个斗智的游戏,
一个地方的检察官无论在智力上、经验上、金钱上、资源上都无法和数百万的辩
方律师团相比。再加上有费曼这样的王牌,辩方的胜利也是理由充足的。至于检
方在失败后的那些讲话,只是失败者的掩饰面子而已,更何况这个失败有一半是
检方的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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