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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经营致国有资产损失?国资委:对相关人员终身问责

  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0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网站30日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资金管理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并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办法》介绍,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该《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

  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四是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此外,《办法》强调,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

  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标准上,《办法》规定,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违规”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为:

  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

  《办法》同时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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